李子浩律师亲办案例
“二倍工资”那点事
来源:李子浩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04
浏览量:673
“二倍工资”那点事

基本案情:
201511月份,王某某进入到日照某某公司工作,初期,双方约定王某某的月工资为5000/月,从20161月份开始,王某某工资增加到8000/月,但日照某某公司一直没有与王某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61027日,因工作上产生分歧,日照某某公司将王某某辞退。王某某遂委托现李子浩律师代理本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日照某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等,经过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案中,王某某主要仲裁请求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那么我们来说说二倍工资的那点事。
评析:
一、二倍工资的存在的法律依据
200811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二倍工资最多支持多少个月?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二倍工资,是从用工之日满一个月即用工后第二个月开始计算的,那是不是意味着用人单位一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需要一直支付二倍工资呢?不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可以看出,二倍工资是存在于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最多是11个月。
三、能否将二倍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中呢?
二倍工资能否计入工资总额内用于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答案是否定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非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给付,因此,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
同时,根据鲁高法【201084号文件第30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之规定,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计算基数中。
四、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规定了几种不同类型劳动争议案件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
由于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xx事务所 xx律师
以上内容由李子浩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子浩律师咨询。
李子浩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52好评数17
  • 咨询解答快
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336号新华书店图书发行大厦五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子浩
  • 执业律所:
    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1*********97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日照
  • 地  址:
    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336号新华书店图书发行大厦五楼